案例簡介:1月24日,省衛生健康委發布了某市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。經調查,某街道追蹤到黃某、丁某攜2名兒童于1月22日從武漢來錫投奔黃某妹妹一家,該戶目前共有9人,需接受醫學觀察。該戶所在轄區街道、社區及派出所接信息后,即電話聯系丁某一家進行居家隔離,但該戶9人拒不配合。期間,黃某在樓梯口抽煙,并有咳嗽亂吐痰情況,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門,2名兒童未戴口罩下樓玩耍。經轄區派出所和社區反復解釋,該戶9人仍不配合。因該戶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后果,司法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案例分析: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定,醫療機構有權對甲類傳染病病人、病原攜帶者、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醫學觀察。拒絕隔離治療的,可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。案例中,對密切接觸者等相關人員采取隔離措施是傳染病防治法的明確規定。作為密切接觸人員本身就是被感染的高危人群,自覺接受隔離醫學觀察是對自己負責;遵守相關規定進行隔離,是減少疫情傳播風險的必要舉措,是對他人負責。若因自己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疫情擴大,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