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簡介:1月23日,某市人杜某然、楊某麗夫婦從疫區省乘車到達他市探望其父親杜某雨,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。其間,楊某麗出現發熱、咳嗽等癥狀,杜某然、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癥狀,沒有主動向所在鎮(街道)報告,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。1月29日,杜某然、楊某麗夫婦被醫學隔離觀察。1月31日,楊某麗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。與楊某麗有密切接觸人員已經集中進行醫學隔離觀察。市警方依法對楊某麗、杜某然等四人采取相關措施,并隔離收治。
案例分析: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條規定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。同時,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,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,導致傳染病傳播、流行,給他人人身、財產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根據該條規定,隱瞞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傳染,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國家及各級政府要求報告到過疫區的情況,目的在于防范突發傳染病的傳播。疫情敏感時期,一些人員在該病發生后,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社區隱瞞到過武漢或有意回避去過武漢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案例中,楊某麗、杜某然等四人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《傳染病防治法》,應立案偵查。